4月18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公告,对广东高合京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合京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高合京毅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个别私募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是未真实、准确、完整填报从业人员信息;
三是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中未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四是未有效执行投资管理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第202号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行为,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高合京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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